公司做到一定规模,往往遇到内部的管理问题,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后如何处理?有的老板认为是学费,挥挥衣袖,大度勾销;有的认为必须要严肃对待,杀一儆百,不可姑息。笔者在实践中处理了多起此类案件,成功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经验总结如下,希望对读者有用。
一、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基本方法
方法一:滥用权力
方法二:职务侵占
方法三:挪用资金
方法四:商业贿赂
方法五:盗窃或诈骗
方法六:关联交易
方法七:内幕交易
方法八:违反竞业禁止
方法九:披露不实/虚假信息,或所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
方法十:占用公司资金
方法十一:决策失误
方法十二:公司高管获取不合理的过高报酬
方法十三: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方法十四:公司高管利用公司机会、商业秘密谋取个人利益
二、公司如何维权
案件发生后,关于公司如何维权的问题,其实对这类案件大家都知道,无非两种方法,即民事诉讼与刑事报案。如果说还有第三种方法,那只能是和解,即老板与高管之间达成谅解。至于如何和解,这就要看双方的态度了,无非最后就是钱的事儿。
方法一:民事诉讼
从诉讼角度来讲,公司高管侵犯股东权益,股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诉讼途径来追究公司高管的责任:
第一、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公司及公司高管
1、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因
股东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3、诉讼利益归属
股东个人。
第二、股东代表公司起诉公司高管以及外部第三人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因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间接侵害了股东权益。
3、诉讼利益归属
公司。
4、前置程序要求
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东在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需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只有公司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方法二:刑事报案
如果公司的高管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公司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去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对这类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他们可能会认为这是经济纠纷,还是建议公司去法院起诉,而不会刑事立案。
其实在实践当中,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真的很难,因为笔者去公安机关报案多次,没有一个刑事立案的。因此,公司如果想通过刑事手段来维权,那是真的非常困难。所以建议公司还是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公安不立案的原因,也可以理解,毕竟这是公司内部纠纷,内部纠纷还是要内部解决,另外,警察的工作量都比较大,人数又少,办案经费有限,人力物力都有限,处理那些紧急的刑事案件都不够,何况这种内部纠纷了。
当然,案件发生后,公司老板可能为的就是一口气,就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高管辜负了老板的信任与期待,所以老板很生气。其实从公司内部的管理而言,能够发生此类案件,归根结底还是公司管理出了问题,导致其有机可乘,不然,这类案件不会发生。从这个角度考虑的话,老板可能会消消气。
三、法院如何认定
我国法院处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时,面临诸多司法难题。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在审理中应注意理清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事实情况。
附: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